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哈工信規〔2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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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2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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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信規〔2018〕5號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促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關于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6]394號),市工信委制定了《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現將《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8月20日
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關于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 部聯企業[2016] 394 號),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培育一批產業相對集中、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綜合服務齊全、商業模式清晰、服務業績良好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市級創業基地”)是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第三條 市級創業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 會負責市級創業基地的認定、組織和管理工作。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創業基地的推薦、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創業基地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 會對培育規模企業和企業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的市級以上創業基地予以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市級創業基地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基地,基地成立并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基地入駐小微企業要求。工業類:工業企業15戶以上、就業人員150人以上;其它類:企業20戶以上、就業人員200人以上。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2家。
(四)服務有特色,有較為完善的扶持創業創新優惠政策。為入駐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5%。
第八條 申報市級創 業基地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 服務時間、地點、參與企業及人數、是否開展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九條 申報市級創業基地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 下三種服務功能,其中必須具備創業輔導和信息服務功能。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25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2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2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75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3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8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員會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市級創業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創業基地由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的市級創業基地進行核實推薦。
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
(二)運營主體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提供租賃合同) (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與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上年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臺賬、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基地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駐企業的優惠政策;服務辦法、制度、標準和流程;基地特色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2000字,可附照片)。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入駐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入駐合同)。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公示7個工作
日。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員會對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市級創 業基地運營情況報告制度。市級創業基地每季度要上報基地運營情況。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市級創業基地建設、運營和服務情況,特別是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建立測評制度, 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市級創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市級創業基地進行測評,重點評價建設運營管理情況、服務能力提升、開展綜合服務、入駐企業發展壯大、示范帶動作用等工作情況。對測評不合格且整改后仍達不到目標的,將撤銷市級創業基地資格,收回牌匾并公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市級創業基地要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與社會服務機構合作,擴大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助推入駐企業發展壯大,提高基地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七條 市級創業基地更改名稱、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項變更,應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后一個月內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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