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哈工信規〔2018〕3號
點擊次數:
發布時間: 2018-05-30 12:58
哈爾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要求,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哈爾濱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整合信息資源、開展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
第三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對技術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工信委)負責哈爾濱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指導、認定和評價工作。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和市屬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推薦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認定
第五條 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好的經濟規?;A,在全市同行業中發展和競爭優勢明顯,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
(二)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條件,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等技術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三)具有良好的組織運行機制,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具有較強研發能力,每年有成功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
(四)具有健全的創新管理機制,有完善的技術開發立項、實施、評估、鑒定驗收與知識產權保護等管理辦法。
(五)具有良好的創新投入機制,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納入年度財務預算,且經費支出額與產品銷售收入之比不低于4%。
(六)具有較好的創新人才基礎,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企業技術中心人數與職工人數之比不低于8%,其中擁有高級職稱與博士人數不少于4人。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無走私或涉稅違法等情況,征信記錄良好,無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受理時間以市工信委通知為準。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申請認定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和通知要求向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或市屬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企業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情況表,佐證材料和承諾函。申請材料內容按照《哈爾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材料編寫提綱》(附件2)編寫。
2.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市屬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推薦,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文件報市工信委。
3.市工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材料審核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對通過核查的企業進行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4.市工信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評定后,確定認定結果,在市工信委網站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定。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八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報表制度,每年一次,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市屬工業主管部門按市工信委年度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網上填報年度報表。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評價,由市工信委于評價年度下發通知,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市屬工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企業報送評價材料。
第十條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數據表、評價指標體系及必要證明材料。市工信委將采取材料核實與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至90分(不含90分)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市工信委在評價結束后,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在市企業技術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在市企業技術中心中開展能力再提升項目,通過評審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支持;推薦市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的研發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市屬工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工信委。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或停產半年以上的;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或年度報表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五條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第十四條第(三)至(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 市工信委向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市屬工業主管部門通報市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區、縣(市)工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制定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政策。
第十八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哈工信發〔2014〕1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委負責解釋。
上一篇: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18〕31號 下一篇:哈爾濱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哈工信規〔20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