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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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10 12:55
黑龍江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6〕19號),引領帶動園區知識產權工作,服務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參照《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均可申報黑龍江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第三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分為試點、示范兩個層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工作采取先試點后示范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按照“自愿申報、擇優評定、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管理和指導。各市(行署)知識產權局負責推薦本區域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和協助省知識產權局對本區域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申報與評定
第六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申報和建設主體是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為“園區管理主體”)。
第七條 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園區管理主體重視知識產權工作,駐區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有效專利,初步形成特色產業企業集群。
(二)園區管理主體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專項經費。
第八條 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通過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考核驗收。
(二)園區制定出臺促進引導園區企業專利工作的相關政策。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2人以上。
(三)園區試點期間有效專利擁有量及擁有有效專利的企業數量增幅較大,知識產權專項經費投入力度較大。
(四)試點期間園區未發生知識產權侵權事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反響較好、滿意度較高。
第九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申報與評定程序:
(一)省知識產權局下發申報通知。
(二)經所在區域知識產權局推薦,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申請表、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工作方案。
(三)省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結合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確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四)確定的試點、示范園區名單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有異議的,省知識產權局對異議的內容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不予評定。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評定。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主要工作任務:
加強園區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提升園區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導向,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提升園區知識產權創造能力;針對園區主導產業開展專利導航,積極培育高價值專利,提升園區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完善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升園區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大力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建立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互補互促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應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當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省知識產權局對園區試點示范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確保試點示范工作方案的實施和落實。市(行署)知識產權局協助省知識產權局進行工作指導和檢查。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周期為三年,自批準發文之日起計算。省知識產權局對期滿的試點園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可申請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也可申請新一輪知識產權試點園區;驗收不合格的,經申請,可給予一年工作完善期,進行延期驗收。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稱號,兩年內不能再申請知識產權試點園區。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由省知識產權局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合格的,保留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制定并印發新的示范園區工作方案,繼續開展示范園區建設工作。復核不合格的給予一年完善期,再復核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稱號。不提出復核申請的,其稱號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復核不予通過:
(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方案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
(二)根據《黑龍江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試點園區得分不足70分,示范園區不足80分的。
(三)以不當方法影響考核驗收、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四)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市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的。
有上述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取消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稱號,三年內不得再申報黑龍江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
(一)爭取財政資金支持,重點支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開展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打造知識產權特色密集型產業。
(二)優先推薦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申報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三)支持有條件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試點工作。
(四)引導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企業根據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相關規定,提出專利優先審查,加強專利資源戰略儲備。
(五)組織園區有關人員參加知識產權交流學習、業務培訓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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