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政策 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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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31 12:49
黑龍江省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政策 黑工信企業聯發 〔2018〕256號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依據《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黑發 [2016133號) 關于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落實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政策堅持普惠制原則,凡達到政策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一律公平、公開、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條 對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原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給予50萬元獎勵,對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給予30萬元獎勵,對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獎勵對象
(一)獎勵資金支持對象為在黑龍江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1.創新創業載體。本細則所指創新創業載體為市級以上(含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原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2.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本細則所指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專業服務的機構。
3.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本細則所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是指省級、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窗口平臺等。
(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創新創業載體獎勵資金
1.運營一年以上,從業人員不少于5人。
2.申報單位已通過市(地)及以上工信主管部門認定(公告)。3.基礎設施和服務設備,主要用于服務基地入駐企業或所在縣(市、區)域內的小微企業。
4.孵化場所(廠房)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運營資產(含租賃、協議經營與委托經營)總額不少于100萬元。
5.基地入駐小微企業不少于20戶,入駐企業安排就業人員不少于100人。
6.依法完稅,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7. 申報單位經省誠信辦比對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獎勵資金
1.運營一年以上,從業人員不少于5人。
2. 運營資產(含租賃、協議經營與委托經營) 60萬元以上,貧困縣(市) 30萬元以上;上年度服務收入(含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收入和會費收入等)不少于30萬元,服務支出不少于30萬元。
3.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培訓服務的,上年度培訓50課時以上,貧困縣(市) 25課時以上(按1小時1課時計算,下同),培訓人次不低于150人;提供其它服務的,上年度服務的中小微企業不少于30家。
4.上年度用戶服務平均滿意度達到80%以上。
5. 依法完稅,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6.申報單位經省誠信辦比對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
運營一年以上,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
2.運營資產(含租賃、協議經營與委托經營)200萬元以上,貧困縣(市) 100萬元以上,上年度服務收入( 含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收入和會費收入等)不少于100萬元,服務支出不少于100萬元。
3.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培訓服務的,上年度培訓60課時以上,貧困縣(市)30課時以上,培訓人次不少于300人;提供其它服務的,上年度直接或聯合服務資源開展服務活動不少于3次,服務的中小微企業不少于50家。
4.上年度用戶服務平均滿意度達到80%以上。
5.依法完稅,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6.申報單位經省誠信辦比對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六條 申報審核程序
(一)省工信委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年度申報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的通知。
(二)市(地)工信、財政部門負責將申報通知及時轉發至所轄縣(市)和申報單位,并組織申報單位屬地化申報,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形式完整、內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財政部門匯總行政區域內申報項目聯合呈文上報,連同申報單位申報材料分別報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申報材料不作為最終獎勵依據。
(三)按照省工信委、省財政廳制定的《評價排序指標及辦法》(同每年度的項目申報通知一并下發),省工信委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技術指標進行審核;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財務指標進行審核。所需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一并列支。
(四)省工信委、省財政廳按照打分排序結果提出擬獎勵單位名單,對未納入名單的單位說明原因。名單在省工信委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公示期滿后,將擬獎勵單位名單提報省工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五)擬獎勵單位名單審議通過后,由省工信委、省財政廳聯合行文,向省政府呈報資金撥付請示。
(六)資金撥付請示經省政府批復后,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指標并撥付資金。各市(地)工信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獲得獎勵單位,各市(地)財政部門應按照撥付時限和相關要求將資金撥付到獲得獎勵單位。
第七條 管理與監督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獎勵資金。在無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不得增設審查環節和門檻,增加申報單位獲得獎勵資金的負擔。獎勵資金由屬地財政部門直接下撥到獲得獎勵單位,不得撥付到第三方再轉付到獲得獎勵單位。
(二)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行為的申報單位,除追回獎勵資金外,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附則
(一)本細則由省工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創新創業載體、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黑工信企業規聯發[2017] 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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